第 50(1) 條
人機互動披露
條文內容:提供者必須確保設計用於直接與自然人互動的 AI 系統, 在設計和開發時使相關人員知道他們正在與 AI 系統互動——除非在使用的情境和上下文中 這是顯而易見的。
影響對象:聊天機器人提供者、虛擬助理開發者、AI 客服平台—— 任何用戶可能將 AI 誤認為人類的系統。
技術含義:這主要是 UI/UX 義務(例如顯示「您正在與 AI 聊天」), 而非內容標記要求。Capture 不直接處理此子條款,因為這是產品設計問題。
法規文本解碼
以白話逐條解讀歐盟 AI 法案透明度章節中的每項子條款——每項規定的要求、 適用對象,以及「穩健、持久、機器可讀標記」的實際含義。
概述
歐盟法規 (EU) 2024/1689 — 歐盟 AI 法案 — 的第 50 條對 AI 系統的提供者和部署者 施加透明度義務。它是該法案確保 AI 生成內容能被清楚識別的更廣泛目標的一部分。 該條款包含五項子條款,各自針對 AI 透明度的不同方面。執行日期為 2026 年 8 月 2 日,罰款高達 1,500 萬歐元 或全球年營業額的 3%。
逐條解讀
第 50(1) 條
條文內容:提供者必須確保設計用於直接與自然人互動的 AI 系統, 在設計和開發時使相關人員知道他們正在與 AI 系統互動——除非在使用的情境和上下文中 這是顯而易見的。
影響對象:聊天機器人提供者、虛擬助理開發者、AI 客服平台—— 任何用戶可能將 AI 誤認為人類的系統。
技術含義:這主要是 UI/UX 義務(例如顯示「您正在與 AI 聊天」), 而非內容標記要求。Capture 不直接處理此子條款,因為這是產品設計問題。
第 50(2) 條 — 核心義務
條文內容:生成合成音頻、圖像、視頻或文本內容的 AI 系統提供者 必須確保此類內容以機器可讀格式標記,且可被檢測為人工生成或操縱。標記必須 具有互操作性、穩健性和可靠性——在技術上可行的範圍內。
影響對象:每個生成式 AI 提供者——圖像生成器、視頻合成工具、 生成面向公眾文本的大型語言模型、AI 音樂生成器和語音合成平台。
Capture 的答案:生成時嵌入 C2PA 憑證(第一層),加上 ERC-7053 鏈上註冊(第二層)。一次 API 呼叫,兩層保護,完全合規。
第 50(3) 條
條文內容:部署情緒辨識系統或生物識別分類系統的部署者,必須告知 暴露於此類系統的自然人其運作情況,並必須根據 GDPR 處理個人數據。此為同意和披露義務, Capture 不涉及。
第 50(4) 條 — 深偽
條文內容:部署生成或操縱構成「深偽」的圖像、音頻或視頻內容的 AI 系統的部署者,必須披露該內容已被人工生成或操縱。
Capture 的答案:C2PA generator 聲明識別 AI 系統。
ERC-7053 鏈上證明提供防篡改的公共記錄。兩者共同證明合成來源和保管鏈。
第 50(5) 條 — 持久性
條文內容:第 1 至 4 段所述的資訊必須以清晰且可區分的方式提供, 最遲在首次互動或接觸時提供。標記應以機器可讀且可被檢測為人工生成或操縱的格式進行。
Capture 的答案:C2PA 元數據是文件內層。當其被剝離時,Numbers 主網上的 ERC-7053 內容雜湊仍可被發現——任何驗證者都可以僅從文件指紋恢復完整的 來源鏈。這就是法規所要求的持久性。
多層要求
| 技術 | 截圖後存活? | 重新上傳後存活? | 機器可讀? | 單獨足夠?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可見浮水印 | 部分 | 部分 | 否 | 否 |
| 不可見浮水印 | 否 | 常被剝離 | 是 | 否 |
| C2PA 元數據 | 被剝離 | 常被剝離 | 是 | 否 |
| C2PA + ERC-7053 | 是(透過雜湊) | 是(透過雜湊) | 是 | 是 |
時間表
歐盟委員會發布首份 AI 內容來源行為準則草案,建立多層框架。
預計發布最終行為準則。這將成為監管機構和審計員參考的事實合規基準。
第 50 條開始執行。各國監管機構可處以最高 1,500 萬歐元或全球營業額 3% 的罰款。
預計首批執行行動。沒有多層標記系統的公司面臨監管審查、聲譽風險和潛在罰款。
常見問題
第 50 條為 AI 系統的提供者和部署者建立透明度義務。其主要目的是確保 AI 生成或 AI 操縱的內容始終可被人類和機器識別,防止未披露的合成媒體侵蝕公眾信任。
第 50 條適用於兩個群體。第一,生成合成音頻、圖像、視頻或文本內容的 AI 系統提供者。第二,公開分發 AI 生成內容的部署者(在工作流程中使用 AI 系統的公司)。兩者不合規均面臨處罰。
是的。第 50(2) 條涵蓋所有合成內容類型,包括文本、音頻、圖像和視頻。但有例外情況——發布前經過實質性人工編輯審查的 AI 生成文本,以及僅用於輔助功能的內容。
歐盟委員會於 2026 年 1 月發布了 AI 內容來源行為準則草案,預計到 2026 年中期持續更新。雖然行為準則本身是自願的,但它提供了監管機構用來評估組織是否滿足第 50 條義務的參考框架。強烈建議採用。
行為準則草案指出,沒有單一的主動標記技術足夠。在實踐中,這意味著需要結合至少兩個獨立的來源信號——通常是文件內嵌入的 C2PA 元數據,加上如鏈上註冊等能在元數據剝離後存活的持久二級信號。
第 50 條補充而非取代 GDPR。來源元數據不得暴露終端用戶的個人數據。Capture 的實施通過雜湊內容進行鏈上註冊,不儲存個人數據,確保同時符合第 50 條和 GDPR。
第 50 條不提供內容標記的中小企業全面豁免。然而,更廣泛的 AI 法案確實為小型提供者的某些低風險系統提供了較輕的要求。對於第 50 條下的內容標記,任何生成到達歐盟的合成內容的提供者或部署者都必須遵守,無論公司規模。